8年前曾引用《議規》第92條終止辯論

【本報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日決定引用《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引入新程序處理內務委員會(內會)的困局,更形容第九十二條為「尚方寶劍」,過往亦未有主席引用第九十二條處理非大會的事項。翻查資料,對上一次有立法會主席引用第九十二條已是八年前的二○一二年五月,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為終止議員就《二○一二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進行辯論,首次引用第九十二條,下令終止辯論草案。

梁國雄曾覆核 終院駁回

《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的全名為「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條文列明「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二○一○年有五名立法會議員辭職後再參加補選,借補選在全港進行變相公投,就普選議題讓選民表態。事後政府為了堵截部分議員濫用機制進行變相公投,於是提出遞補機制的《二○一二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定下條件限制議員辭職再補選,但由於立法會支持票不足,故最後草案改為建議限制所有辭職議員於半年內不得參選,並於一二年六月一日通過。

當年曾鈺成突然出招引用第九十二條終止議員辯論有關草案,民主派議員炮轟曾的舉動立下極壞先例,並向曾提出不信任動議,時任議員梁國雄更即日申請司法覆核及臨時禁制令禁制曾的裁決,但最終在一四年九月被終審法院駁回,終院表明立法會主席有權力對辯論設限及終止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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