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無業青年在去年七月沙田反修例大遊行的警民衝突中,企圖用雨傘篤一名警長胸口,之後他承認襲警罪,並於今年二月被判罰款二千元。惟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要求裁判官覆核判刑,改判被告監禁式刑罰,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聆訊。律政司指在案情中寫漏了被告襲警會鼓動衝突,要求補充相關證供。辯方批評律政司「輸打贏要」,因刑罰不合心意便託詞要補充證供。裁判官高偉雄更直斥「係你(律政司)漏招,唔係法庭問題」,並押後至五月二十九日頒布書面裁決。
被告賴雲龍(二十歲)早前承認襲警罪,指他於去年七月十四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襲擊一名警長。案情透露,當日傍晚七時,有四千名示威者集結在沙田源禾路與警員對峙。至晚上九時,涉案警長與同袍沿担杆莆街推進,大部分示威者紛紛撤退,但被告拒絕離開,更站在警方防線前,無視警方警告並舉起雨傘指向警長,未幾被告突然用雨傘篤向警長胸口,警長舉盾擋格,警長與同袍合力制服被告。
控方昨指,罰款不足以反映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只有監禁式刑罰,才可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及向社會起阻嚇作用。惟裁判官指出,被告自去年十一月起一直還押至判刑,還押時間近三個半月,但罪行最高刑罰僅為監禁六個月。
控方續指,被告用雨傘篤警長的行為具挑釁,會鼓動周圍人士一同襲警,引發更嚴重衝突。惟控方承認早前在控方案情上,並無列出相關證供,故欲申請傳召兩名警方證人作供,以補充相關證供。
裁判官遂質疑,為何控方會在案情中忽略其視為重要的證供,並指若批准控方在被告認罪後才補充案情,恐怕對被告構成不公。辯方亦稱,裁判官量刑時其實已考慮鼓動的問題,更指控方犯錯要由被告負責是不合理的。案件編號:STCC 32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