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間電台於天星碼頭非法廣播案揭露《電訊條例》(《條例》)存在漏洞,令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無權搜證,兼違法使用未領牌的接收器具,接收非法廣播進行搜證,以致民間電台在沒有表證下獲脫罪。律政司「漏招」更非首次,二○○八年同樣因《條例》缺陷令民間電台免被起訴,作為政府法律顧問,負責擬備及更新法律卻錯漏百出,專業水平難免被質疑,律政司實在責無旁貸。
通訊辦在一二年成立,是本港唯一規管電訊及廣播業的獨立法定機構。根據《條例》第八條,除持牌人外,任何人均禁止設置與維持電訊設施,但案中控方證人,曾以非豁免聲音廣播接收器具,即手機接收非法廣播,令當局涉違法使用未領牌的電訊設施接收訊息,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至於可申領甚麼牌照以進行搜證,《條例》則未有清楚列明。然而,雖然《條例》列明官方機構不受約束,但在現行法例下,通訊辦非政府僱員或代理人,並不享有政府任何地位、豁免權或特權,故在是次案件中不獲豁免起訴。
早在○八年《條例》已被揭發存在缺陷或涉違憲,當年東區法院裁定《條例》中有關審批電台牌照申請的條文缺乏透明度,賦予特首及行政會議過大權力,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下令撤銷三名民間電台負責人的無牌非法廣播控罪。上訴庭其後以技術理由推翻了有關判決,但為免再遭法律挑戰,政府在○九年提議修例進行「補鑊」。
律政司「漏招」或「甩轆」早有前科,早前一宗洩露試題案,高院法官指律政司誤解被稱為「百搭罪」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範圍不應包括用智能電話通訊或拍照,迫令其他同類案件全部煞停,令社會各界嘩然。另外,一宗涉及假文件借貸的財務詐騙案件中,律政司竟向兩名涉嫌放高利貸及洗黑錢的財務公司職員,發出免予起訴書以指證借貸人,被質疑放過刑責較高的人,為人所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