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被政府指非法在火炭經營骨灰龕場的「孝思園」,在一○年底入稟高院要求法庭聲明,確認它在其所在地段存放骨灰並無違反地契。在入稟逾七年後,案件昨於高院審理,孝思園一方陳詞指,政府一直對私營骨灰龕的存在視而不見,等同已放棄執行地契條款之權力。法官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
原告香港孝思園有限公司,被告是律政司司長。原告的代表律師先作陳詞,指地段的批地條件雖然禁止未經許可存放人體遺骸,而上訴庭在一五年一宗案例,亦已裁定骨灰屬人體遺骸。但原告認為,上訴庭的判決沒有考慮到新通過的《私人骨灰安置所條例》,所以本案不用跟隨案例的判決。
代表律師並強調,原告在○八年已於該火炭的地段興建龕位,但政府一直沒採取任何行動指控它違反地契,因此法庭應視政府已放棄執行地契條款的權力。
惟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政府沒有行動,不等於政府明知原告違反地契但選擇無視。另外文件證供顯示,政府在確知原告興建了三千個龕位後,已立即去信原告表達關注。律政司因此作出反申索,要求法庭頒發聲明,確認原告確有違反地契。
案件編號: HCMP 26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