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高院法官胡國興的胞弟胡國賢律師,疑與受他指導的一名女實習律師「師徒決裂」,胡國賢提前終止女徒弟的合約後,被女方民事興訟索償。胡國賢事後認為她不適宜做律師,拒絕為她簽署申請成為律師的表格,更質疑她為人愛好興訟,以及不具備做律師的技能和資質。女方想成為律師之途受阻,早前向高院申請豁免,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昨書面批准她的申請,指她是因為與胡國賢的關係完全破裂,才無法取得「師父」的簽名,但她其實是適宜做律師,因此豁免她提交胡國賢簽署的表格。
判決書透露,女申請人區嘉文曾經在胡國賢律師行實習,她當時的導師正是胡國賢,但她被胡提前終止實習律師的合約,她去年入稟區院民事控告胡國賢不當解僱,並提出索償。而按一般情況,按法例實習律師申請成為律師時,要提交導師簽署的表格,以顯示該人通過實習期和適宜做律師。胡國賢一度打算「有條件」替申請人簽署表格,及後胡改變主意,拒絕為她簽名,因而引發這次訴訟。
申請人要求高院豁免她提交導師簽署的表格,香港律師會和律政司司長都表明不反對此申請;但胡國賢提出兩大理由反對,指申請人不適宜當律師,包括質疑她為人「愛好打官司」和不具備做律師的技能和資質。
胡指申請人興訟向他索償外,也在區院入稟民事控告另一名導師,指對方不符合做導師的條件。胡國賢因此認為申請人是一位「十分愛好打官司的人」,胡更聲稱在其逾五十年的法律專業經驗中,從未遇過像申請人這樣愛好打官司的人。胡又指,任何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又如此愛好興訟,對社會、法制和法治都是沒有好處。
惟法官昨判決指,申請人可能與普通市民一樣,因真心感到受冤屈才會民事控告前導師;而呈堂的資料中,未能顯示申請人喜好興訟,而她的素質亦適宜做律師。只因她與師父關係變差,才令她未能提交到有導師簽名的申請表格,法庭因此給予她豁免,但禁止她用這次豁免,作為上述另外兩宗民事訴訟的索償理據。
案件編號:HCMP 85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