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是根據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制訂四十項建議,就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訂立標準,各成員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須遵從,當中第卅二項建議要求以立法設立申報/披露制度(「R32 制度」),以偵測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的跨境運送活動。
新例又規定,非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或即將離開香港的旅客,須在海關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就有關現金類物品作出書面申報;此外,進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如旅客屬由成人陪同的十六歲以下幼年人士,則成人須代該名幼年人作出申報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