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二○一四年六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十三名男女事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原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去年八月接納律政司上訴,改判他們監禁八至十三個月不等。他們不服上訴庭的判刑,提出終審上訴。終審法院昨聆訊後,認為他們有可供爭辯的上訴理據,決定給予他們終審上訴許可,並定九月七日聆訊。
終院昨只就其中兩個上訴理據批出終審許可。第一個理據指,上訴庭改判十三名申請人入獄時偏離了當時採用的判刑指引,該做法是否構成重大的司法不公。第二個理據是針對判刑時未滿廿一歲的申請人林朗彥和朱偉聰兩人,指上訴庭在判刑前未有考慮其他非監禁式的刑罰,該做法是否構成重大的司法不公。
終院昨移師至高等法院大樓進行聆訊,估計是考慮到終院大樓的犯人欄未能完全容納本案眾多被告。十三名被告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香港眾志成員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和陳白山。除因涉及其他案件而正在獄中服刑的黃浩銘外,其餘十二人昨繼續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FAMC 43-5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