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啟動《國歌法》本地立法程序,草擬條例列明公開篡改或貶損奏唱等侮辱國歌行為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判監三年,市民關注會否輕易誤墮法網。政府消息人士稱,觸犯法例與否,視乎其動機是否有侮辱成分,但強調網絡平台、二次創作及政治訴求等行為不能獲得豁免,否則是挑戰法律底線,有如「等被人告」。
消息人士舉例指,在茶餐廳電視機轉播奏唱國歌,即使繼續低頭進食,亦不會違法;但假如有人突然向電視機舉出中指,有證據顯示有人對國歌不尊重,就可能觸犯法例。另一例子是在球賽播放國歌期間,如有球迷因不適咳嗽,亦不會被視為不尊重;惟若有一班人發出噓聲,就很難否認是故意和有組織,有機會被視為違法。
二次創作方面,消息人士指國歌是國家象徵,不能按個人喜惡作出改動,而網絡平台被視為公開場合,不論因任何理由,包括政治訴求而篡改歌詞,如在網上散播經改動的國歌即屬違法,但假如只是私下分享,則不算犯法。消息人士稱,國歌非流行曲或主題曲,不應當成創作材料,「即使創作欲很強,改完私下分享,毋須放上網」。
政府消息人士指,難以在法例條文臚列所有違法行為,又指法例未有就貶損等字眼作定義,是因與「有禮貌」一樣難作界定,稱最重要是有關行為的出發點是否侮辱國歌,以及是否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消息人士又指,雖然警察有主動執法權,但舉證門檻高,若市民如非故意挑戰,不會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