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港立法文件出爐違者可囚3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將內地《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香港須透過本地立法後才正式實施。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向立法會提交香港《國歌條例草案》的本地立法文件,參考內地《國歌法》其中十三項條文,包括列明禁止篡改國歌(《義勇軍進行曲》)歌詞及貶損奏唱等行為,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及判監三年,但未有提及設立追溯期。條文又建議中、小學須教授國歌,而特首會規定奏唱國歌的場合,奏唱時出席者須肅立莊重。

《國歌條例草案》本地立法文件指《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原則,是體現內地《國歌法》的精神,明確維護國歌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亦會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本港實際情況。內地《國歌法》總共有十六項條文,撇除外交播放國歌場合的規定,以及內地實施日子等不適用內容,本港將參考及採納當中的十三項條文作為本地立法的大方向。

建議中小學教授國歌

本地立法其中兩項建議涉及刑事罰則,包括建議禁止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和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判監三年。文件又列明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違者可被判罰五萬元;國歌亦同樣不能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以及行政長官所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違者最高罰款五千元。不過,文件未有提及設立追溯期,而港府消息人士亦指當局無意設立。

文件又建議中、小學須教學生學唱國歌及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政府消息人士指,中、小學有現行教授國歌的指引,《國歌法》立法後不會添加教育界工作,而相關條文亦沒有罰則,換言之,學校、教師和學生未有跟從指引教授或學習國歌,不會負上法律責任。至於國際學校是否需要教授國歌,消息稱教育局正在研究。

文件又指持牌電視台及電台須按牌照條款,免費播放政府提供有關國歌的宣傳片和聲帶,而行政長官可規定播國歌的國家法定節日及紀念日等。至於奏唱國歌場合將由行政長官透過公告作規定,消息人士指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場合包括金紫荊廣場升旗禮、「七一」、「十一」及抗戰勝利紀念日等,倘若日後需新增場合,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經立法會通過。

奏唱時出席者應肅立

另外,文件亦建議出席奏唱國歌場合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及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消息人士強調,有關條文只屬「引導性」建議,故不設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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