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主任曾三度提醒吳文遠勿披露資料

【本報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前年四月被指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遭廉政公署控以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負責接見吳的廉署總調查主任作供指,曾三度提醒吳不要向外披露馮程案的細節及吳與廉署會面安排,惟吳仍向傳媒披露有關資料。

四十歲被告吳文遠被控在一六年四月五日至五月廿四日間,明知或懷疑正有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調查,在無合法權限下,而透過新聞媒體、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向公眾披露馮程淑儀是廉署調查目標及調查細節,即他以投訴人身份向廉署作出一份證人之供詞。

發表就馮程淑儀案錄口供

庭上昨先宣讀控辯承認的事實,指被告於前年四月在其Facebook發表「剛剛收到廉政公署通知,署方將就馮程淑儀官商換樓案正式立案調查」 以及「正在廉政公署錄口供,反正坐喺度戇居居等個調查員手寫千字口供紙,加上早幾日有成千人提醒小弟,話我知名度低,係時候推下自己個page先」,被告亦在多個社交平台發布自拍照及「好很悶,等好很耐」等字。

廉署總調查主任容禮明之後作供,他在前年四月獲委派做「馮程案」的案件主管,容在四月五日約被告在翌日會面,並已多次提醒被告不要向外透露會面安排,惟被告依然向傳媒披露將往廉署會面。至四月六日二人在九龍辦事處會面後,負責筆錄吳供詞的廉署職員,在供詞末段加入內容,指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不可向其他人披露受查人身份及資料,被告亦簽署同意;容亦再一次提醒被告不要披露案件細節,但沒有說明披露後的刑事後果。而在同日及之後數天,被告仍向多間傳媒披露已到廉署落口供及立案調查馮程案的事,容指出,被告的披露會影響廉署調查及受查者的名譽。案件押後至下周二續審。

案件編號:ESCC 7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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