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申報欠透明 靠官員自律 港公職人員虛報漏報 可判囚

【本報訊】內地及香港均有規定高級政府官員申報個人財產或利益的制度,兩者都並非以立法方式推行。其中內地的高官及黨員財產申報並不公開,缺乏社會監督,官員鮮有因純粹漏報財產而下台或被控。香港方面,特首、所有主要官員、政策局常任秘書長、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以及區議員,都需申報土地物業、持有股份及公司董事等利益,而且大部分資料都需要公開給市民查閱,如涉及利益衝突又沒有申報,可被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前特首曾蔭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前立法會議員程介南等,都是因而被定罪及判監。

內地陽光法案零進展

內地有行政法規規定高官及黨員申報財產,但並不對外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早於一九八七年,已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一九九五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至去年「兩辦」又再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根據上述規定,內地縣處級以上官員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要集中填報十四項個人有關事項,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八項,主要包括個人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等。涉及「家產」方面的有六項,主要包括個人及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及投資等情況。不過內地官員的申報全靠自律,因此如實填報者少之又少,雖然社會各界長期呼籲制訂官員財產公示的陽光法案,但至今仍未有任何進展。

港利申內容可供查閱

香港的特首、主要官員、常委,以及行會、立會及區議會議員,均設有個人利益申報制度,其中主要官員、行會成員及立法會議員,需申報有關個人或以配偶,子女、其他人士或公司名義持有的土地物業、持有股份、公眾及私營公司董事職位、受薪工作等利益,並可供外界查閱。

至於特首除了須根據《政治委任官員守則》及行會申報制度作出申報,還須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個人財產,惟後者一般不會公開。香港公職人員在申報利益時如提供虛假資料,或在作出與公眾利益相關的決定時未有申報個人利益,可被控以詐騙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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