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定義狹窄 學者:政策落後最少10年

【本報訊】早前發生多宗懷疑虐兒案令全城痛心。有政黨昨邀請五名社福界、教育界專業人士交流保護兒童意見。有從事兒童權利事務四十年的學者認為,香港整體兒童政策落後其他國家最少十年,虐兒定義狹窄,兒童無表面傷痕即被視為「問題不大」,認為應盡早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及設立兒童專員,有家庭治療師則建議為父母提供經濟援助及親子培訓。

民建聯昨舉辦保護兒童圓桌會議,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主席雷張慎佳表示,香港有法例針對學校及幼兒中心禁止體罰,但未有包括家庭及社會層面,直指本港禁止體罰兒童的政策落後其他國家數十年,以瑞典為例,瑞典早於一九七九年在全國立法禁止體罰。她又提到,全球有約七十九個國家設兒童事務委員會,如挪威在一九八一年已設相關委員會,以法案指定委員落實兒童權益的範圍及方向,惟直至今年才聽聞香港會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但她質疑委員會只屬諮詢性質,即使討論議題亦只浪費委員會時間,又擔心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會否有足夠時間及能力為兒童爭取權益。

父母介乎16至24歲易虐兒

婚姻及家庭治療師布余凱樺指出,父母為十六至廿四歲、本身有婚姻暴力等特徵的家庭易有虐兒事件。她解釋,此年齡的父母大多在求學階段或很早踏入社會工作,從事的工作以長工時、低收入為主,經濟情況較差及容易因經濟問題有爭執,她建議應為相關家庭提供經濟援助。另外,香港保護兒童會服務總監陳志耀指出,現時幼稚園無固定駐校社工服務,估計與學生人數不一有關,令港府難以劃一提供社工服務,建議當局可構思每名社工負責約四間幼稚園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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