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無業漢前年三月持鎅刀闖入大埔運頭街一間找換店行劫,期間將七旬男東主割喉殺害後,即日逃返內地,其後終告落網,同年七月底由深圳警方移交香港。涉案四十二歲被告揭冠國事後被控謀殺及搶劫兩罪,他承認搶劫但否認謀殺。經過逾兩星期審訊後,五男二女陪審團昨日一致裁定他謀殺罪成,依例判予終身監禁。
陪審團昨日上午十時許開始退庭,經過逾六小時商議後達成一致罪成的判決。雖然謀殺罪必定判囚終身,但因被告之前另承認的一項搶劫罪,需要量刑,因此法官決定將案押後至周三再處理,聽取辯方就搶劫罪的求情後,始一併判刑。
被告揭冠國被控於一六年三月十四日,在大埔運頭街「中滙找換」搶劫當時七十一歲男店主姚捷湶,及在同日謀殺姚。控方證供指被告在案發早上已在店外徘徊,他趁死者準備開舖時,持鎅刀強行跟死者入店內。據被告供稱,他因其運輸生意失敗,欠債逾二百萬元,當日只想搶錢,但想不到死者反抗,混亂中他弄傷死者。其後他又按住死者鼻孔,令對方暈倒後,他再在店內搜掠,但因不知夾萬密碼,又無為意死者的腰包藏有五十多萬元,故只從死者的銀包取走七百多元便逃走,他返回在同一條街租住的唐樓單位換衫後,經羅湖出境。
雖然被告聲稱只在糾纏間誤傷死者,不過法醫驗屍後證實,死者的頭、頸、軀幹及上肢有傷達廿三處,一處頸傷更深至露出喉部內腔,令死者窒息斃命。
法官指引時要陪審團判斷,被告是否有意圖令死者死亡或嚴重受傷;如果沒有的話,便要進而考慮其行為會否構成危險,如會就應判被告誤殺罪成。不過從裁決推斷,陪審團應裁定被告犯案是有意致死者於死地,或最少令死者重傷。
案件編號: HCCC 12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