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一國兩法不可碰中央底線

九七回歸後,香港實施的「一國兩制」包括「一國兩法」,也即「一國」內地實施大陸法(成文法);「兩制」香港實施普通法,保留英夷建構的整套司法制度。這樣的「一國兩法」是在「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內,全國人大常委會乃最高法定權力機構,對內地實施成文法和對香港實施普通法都有最高立法權、解釋權和監督權,此毋庸質疑、不可挑戰。

學法律的人,無論普通法還是成文法,都懂得憲制、憲政框架下這一最基本的律法關係。如果說有人「不懂」、「犯規」、「顛倒論述」,那一定是故作不知,有意混淆,別有用心。這樣的狀況,九七後在香港司法領域一再出現,用香港司法體系和普通法的「詮釋」挑戰國家憲法的最高權威地位。

這樣的挑戰一而再、再而三,並為反對派發起「反中亂港」政治風潮提供所謂「法律依據」,這不能不引起中央的高度警惕,不能不深入考慮「一國兩法」的深層次弊端,三十年後「一國兩制」怎麼安排?是否一定要「一國兩法」?「一國一法」怎麼樣?這些選項,最終由形勢和需要決定。

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如果反對派及其司法中人繼續不斷用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普通法挑戰中央,挑戰一國,那麼「一國兩制」和「一國兩法」的安排必被調整。現在中央已將香港納入全國治理體系,如果香港的「一國兩法」總是和此格格不入,甚至起着干擾損害的作用,那麼「一國兩法」可以休矣。

就像中央對香港的政改、普選有不可觸碰的底線一樣,對「一國兩法」,對香港司法制度和普通法的實施也有不可觸碰的底線,都是不可挑戰中央,不可挑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能容忍有人藉此危害香港的法治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