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級警員潘敬全在○六年底至○七年八月間退休前,因處理三宗投訴案時造假犯案,○九年被區院裁定妨礙司法公正及偽造等八罪成立,判囚四年。警務處後來決定在一三年起,取消發放他每月退休長俸,惟庫務署因未知悉有關決定,在之後的連續四年仍向潘發放長俸。庫務署直至去年五月才得悉決定,但已向潘多發放逾六十八萬元長俸。署方事後多番催促潘還款卻不果,遂在昨日入稟區域法院向潘民事追討該筆款項。
原告是律政司司長代表的庫務署署長,被告潘敬全。入稟狀指,被告於○七年十二月退休,並開始領取每月退休長俸。
惟被告在○九年三月被定罪,警務處處長經考慮後致函通知被告,以一三年二月五日起取消他的長俸。惟被告在一三至一七年間,均向庫務署簽聲明指自己合資格領長俸,署方亦在上述時段,每月向被告發長俸。因被告不應收取有關款項,署方屢要求被告還款不果,遂入稟追討。
案件編號:DCCJ 4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