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歌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明確「侮辱國歌」的法律責任,預計有關法律亦將在香港落實。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有其現實意義。大家應該記得,兩年前世界盃外圍賽期間,有本港球迷在中國隊出場演奏國歌時,以身體背對並發出噓聲。值得注意的是,有當日參與噓國歌者向媒體表示,不擔心法例實施後會受到檢控,認為出席的球迷數以百計,根本「捉不勝捉」。
事實上,這種「法不責眾」的態度,正好說明訂立法例的必要性;而當日佔領運動搞得如火如荼,以致後來升級到街頭暴動,除了戴耀廷之流鼓吹「違法達義」的歪理,蠱惑青少年,參與者多少抱持着「法不責眾」,「幾時捉得到我」的心態。
問題還得回到最基本點:要求國民尊重自己的國歌,天經地義,不僅不是「洗腦」,更是正常教育的一部分。就以美國為例,孩子從讀幼稚園開始就要學習畫國旗、唱國歌,孩子們一聽到國歌的旋律,自然會起立並把右手放在胸口。美國NBA籃球賽、美式足球超級碗等大型體育比賽中都保留一個環節,在開場前全體起立,由歌手演唱美國國歌,氣氛莊嚴肅穆,哪有人背對或發噓聲。最近有一則新聞,猶他州一名年輕女歌手在卡車上獻唱美國國歌,結果因為五音不全而遭各界炮轟。片段可見,該歌手只是「學藝不精」,決無不敬,結果還是得道歉平息眾怒,美國人對國歌的尊重,可見一斑。
按照《國旗法》規定,國歌奏起時須起立、雙手下垂,莊嚴地對國旗行注目禮,「守法」毫無難度,此間一些人聽到為國歌立法還是氣急敗壞,大反特反,他們那麼堅決地維護侮辱自己國家民族的「自由」,到底是何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