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倡《國歌法》追究私下惡搞

【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本周一分組審議《國歌法》草案二審稿,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搞《義勇軍進行曲》(國歌)會被追究責任,並加強侮辱國歌的罰則,亦建議通過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適用於港澳地區。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公共場合」的定義過於模糊,認為在私人場合亦需要規範及追討責任。

《國歌法》草案二審稿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將被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若構成犯罪,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審稿亦列明國歌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亦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場合,以及不得用作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

針對上述規定,有多名委員認為不應只限於公共場合,其中委員汪毅夫認為,不論是公共場合與否,都應該受到制止及懲處,故建議刪去「在公共場合」一句。委員韓曉武亦認為,規定「在公共場合」禁止侮辱國歌是意味有關行為容許「在私下場合」出現,認為有關規定不利維護國歌尊嚴。

饒戈平:與港自治無衝突

饒戈平表示,《國歌法》內容與香港自治範圍沒有衝突,但他指了解市民或對新法例有顧慮,惟他強調《國歌法》屬全國性法律,而且其他國家也有類似法律。他又同意草案鼓勵將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認為尊重國歌為香港市民最起碼的國家意識,不能以教育為自治範圍為由,免除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的責任。

陳曼琪:立法屬理所當然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國歌茲事體大,存在代表國家的象徵意義,甚至有着整個中華民族的尊嚴精神,對其進行規範立法是理所當然。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認為,《國歌法》本地立法前應充分諮詢,又指按照刑事法原則,《國歌法》不應有追溯力。

特首林鄭月娥亦指有關立法是理所當然,亦不應有過敏反應,而以往亦有先例可循,如《國旗法》和《國徽法》均以本地立法方式進行,執法過程沒有出現問題或令人擔憂的現象。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