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就《國歌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明確「侮辱國歌」的法律責任,違者可被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而有關法律亦將在香港落實。中央希望藉此培養愛國意識,出發點固然很好,但能否達致成效,關鍵還看是否有法必依。
中國早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國旗、國歌立法,唯因棋差一着,沒有規定如何落實,以致惡搞國歌層出不窮。兩年前本港發生的「噓國歌」事件,仍令人記憶猶新。當年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期間,一再發生本地球迷「噓國歌」並將身體背對主席台事件,不僅引發兩地球迷罵戰,惡化本已緊張的中港矛盾,最終亦損害香港的文明形象,連累香港足總兩次被國際足協罰款。今次全國人大審議《國歌法》,據說觸發點之一就是香港發生的「噓國歌」事件。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不尊重國旗國歌,其實就是不尊重國家,不尊重民族,不尊重自己。國歌《義勇軍進行曲》誕生於抗日戰爭時期,作詞及作曲者都是抗日人士,所以這並非「紅歌」,更不是「黨歌」,而是一首莊重自強的愛國救亡歌曲,體現了中國人寧死不做亡國奴的民族精神,即使今日中國已經強大,但周邊地緣環境仍然惡劣,不少國土繼續被別人侵佔,演唱這首歌仍然具有現實意義。侮辱國歌者,如果不是出於無知狂妄,就是別有用心,論其性質同小學雞政客侮辱中國為「支那」一樣嚴重。事實上,噓國歌事件並非偶然,而是在發生驅蝗、佔中、鳩嗚等連串事件後,激進本土思潮如野草瘋長、港獨如病毒蔓延的產物,是部分人拒絕承認香港屬於中國的必然結果。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國歌法》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澳地區實施,唱國歌亦將如升旗禮一樣成為中小學的必備內容,這本來是應有之義。《國歌法》在港落實有兩個具體途徑,一是直接引用,二是通過本地立法,而後者的可能性更大。對於逢中必反的反對派政客及港獨勢力而言,他們勢必將之扣上「洗腦」、「赤色教育」、「法律僭建」等等大帽子,勢必如「反國教」一樣鬧出大動靜,立法會場內拉布、場外示威隨時出現,本地立法的阻力之大不容低估。
當然,即使最終本地立法成功,也不代表萬事大吉,因為最大挑戰不在立法,而在執法。自詡法治之區的香港回歸後亂象叢生,歪風瀰漫,根源就是港府患有懼洋症,老虎屁股不敢摸,連洋走狗的尾巴也不敢碰,加上司法機構過去判案偏頗,一再上演捉放曹鬧劇,法律面前有人不平等,以致反中亂港勢力有恃無恐,視法律如無物。老實說,只有將佔中禍首一一繩之以法,才能彰顯法律尊嚴,體現法治精神,否則莫說引入《國歌法》,就算二十三條成功立法,也不過是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