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聘請外間資深大律師,研究向瀆誓四人追討薪津的事宜。研究剛開始,瀆誓四人就舉行記者會,聲稱他們被法庭裁定喪失議員資格前,一直在「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而所聘請的助理都是「為香港市民服務」。
高院判定瀆誓四人被取消議席的日期,是追溯至首次宣誓即去年十月十二日,四人在當日開始已不是議員。追討薪津天經地義,四人試圖賴帳,要市民埋單,相信市民不會答應。瀆誓四人聲言行管會倘決定向他們追討薪津,就是「政治壓迫」及「經濟打壓」,令他們要支付逾千萬元款項,最終被迫破產,將無法在未來五年內再參選。
DQ瀆誓四人的裁決理據充分,根據法例、案例和釋法內容訂出準則,為以後的宣誓行為起到指導作用。敗訴須負責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法庭的基本原則是敗訴方必須負起法律責任,包括支付訟費,訟費從來無得講數。事實上,瀆誓四人必須支付訟費,不僅是遵守法治的基本要求,而且是主流民意的要求。
追討薪津仍在研究階段,亦有建議提出不追究助理人工,但尚未研究,瀆誓四人就已經兇定先,一於賴皮發爛渣,仲賴一直對他們寬容的主席梁君彥要負責,更用「蛇蠍」形容林鄭特首。網民紛紛鬧爆:發惡就得咩!要回水咪一樣要回水!香港係法治社會,唔係靠惡就得!
網民鬧得好啱,瀆誓四人自作孽與人無尤,立會要追回薪津天經地義。瀆誓四人惡人先發難,聲大夾惡話唔還錢,但惡就唔使賠?惡就可以踐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