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保密,密密實實」的觀念市民耳熟能詳。廉署強調保密原則,一方面是要確保調查工作的成效,避免受查人士預先毀滅證據;另一方面是保障他朝可能獲證實清白的受查人士,避免他們的名譽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任何人如果在廉署調查期間,洩露廉署調查對象、舉報人士或有關調查內容,均屬違法,最高刑罪,監禁一年,罰款兩萬。」然而,一些泛民政客卻肆無忌憚地,利用廉署舉報作為打擊政敵的政治工具。
近年泛民反對派政客每一次到廉署舉報時,都大鑼大鼓邀請傳媒到場採訪,無論舉報的對象是否違法,就已經造成未審先判的效果,即使最後調查結果證明清白,傷害已經造成,對清白者絕不公道。而對可能犯罪者,高調舉報豈不是讓他們有時間毀滅證據,令犯法者有機會逍遙法外?
如今日益嚴重的濫用廉署舉報,不過是濫用司法覆核的翻版。反對派到廉署舉報政敵根本不是為求公義,事件屬實與否亦不重要,只是為了之後可以炒作。而有人發放「廉署內部消息」,指出某人正被廉署調查,更旨在利用廉署謀殺其誠信,置其於死地。
正如報假案會被控以浪費警力罪,必需負上刑責一樣,濫用廉署豈能不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的約束和懲罰?如今有人明明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卻可以逍遙法外,長此下去,不僅廉署執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對香港的法治更是後患無窮,政府必須撥亂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