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籍人蛇涉嫌充當機動舢舨船長兼「領隊」,運載另外廿四名同鄉「自駕遊」直闖本港大嶼山水域,被水警截獲及拘捕。涉案巴籍船長事後被控經修訂後首次引用檢控的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罪,以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他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即時被重判入獄五年三個月。法官判刑時指,涉案舢舨上無足夠救生衣及滅火設備,因此將被告加刑三個月。
本案是當局於去年五月修訂《入境條例》、將巴基斯坦及印度等八個國家非法入境者納入「未獲授權進境者」定義後,首宗引用新例對偷運南亞人蛇蛇頭提出檢控和定罪的個案。負責案件的水警總區重案組第三隊主管高級督察譚漢榮在庭外稱,本案被告被捕後曾承認駕駛舢舨,但沒有收報酬。譚指販運人蛇乃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他強調警方將繼續嚴厲打擊同類罪行。
報稱商人的廿七歲被告SULEMAN MUHAMMAD,被控於去年五月廿五日,在港協助廿四名南亞裔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境內的旅程,以及同日在港身為案中舢舨舵手,無合理辯解下危害該舢舨所載的其他人安全,即船上沒配備滅火及救生裝置,也沒安裝供晚間操作用的航行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家鄉政治不穩,被告亦因而曾遭子彈射傷腳,他為避政治問題才偷渡來港,並指被告並非主謀。不過,法官質疑此說法與他向警方所言不同,被告早前在警誡下稱欲偷渡來港做非法勞工。
法官在裁決時指,案中舢舨上的廿四名人士均持巴國護照,且未獲授權進境,而被告明知而在香港範圍內操控運載「人蛇」的舢舨,舢舨上亦沒有航行燈等設備,所以裁定被告兩項控罪均成立。法官於判刑時指,被告並非案件主謀,故以五年為量刑起點,但由於舢舨上沒有足夠的救生衣及沒有滅火設備,因而加刑三個月,判被告合共入獄六十三個月。
案情指,案發日早上十時許,水警發現兩艘可疑船隻停在香港境外海域,其中一艘舢舨駛向香港機場並進入港境,水警輪上前截查,在機場以西約一海里海面截停舢舨,將船上廿五名巴籍人士拘捕,包括當時控制引擎的被告。該舢舨經檢驗後,發現沒有滅火設備及夜間航行燈,不適合航行,另船上只得廿三件不符規格的救生衣。
被告在警誡下稱,他聽聞付費二千五百美元(約一萬九千港元)便可偷渡來港,他亦打算來港做非法勞工,因此他到達中國後與同鄉由坐木船被帶往接近香港後換乘舢舨。被告指原本控制舢舨的中國男子向他們指出往香港的方向後便離去,舢舨上的人開始呼叫,他因此上前控制舢舨。被告承認無航行經驗,亦無相關牌照。
案件編號:DCCC 71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