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大律師葉祖耀(Neil Mitchell)於○九年在灣仔區域法院一宗刑事案擔任主控官時,在法院外被人買兇淋潑腐液受傷,警方就此案先後拘捕多人,其中一名案發時在場的男子尹樹輝,一五年初在高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淋潑腐液致嚴重傷人罪成,重囚十五年。尹早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質疑控方在原審時沒有向辯方披露一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律政司昨日承認「漏招」,沒有作出相關披露,上訴庭遂裁定尹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和刑罰,並下令案件需盡快排期重審。
上訴人尹樹輝(約四十五歲),早前透過律師指稱,控方指控尹的證據只是來自同案兩名已認罪和被判監的污點證人姬錫康和馬信益,該兩人為申請減刑而作供,雖然兩人的證供可信性受到質疑,但律政司在原審時沒有向辯方披露三類相關文件:包括馬向上訴庭申請逾期提出上訴時所存檔的誓章、姬被羈留期間寫給警方的一些信件,以及警方的調查報告。
上訴聆訊昨高院再處理時,律政司承認沒有作出相關披露,上訴庭遂判尹上訴得直。律政司又指出,姬已刑滿獲釋,馬則仍在獄中服刑,但兩人都願意在重審時再次出庭作供。
尹的律師則指,雖然控方對尹的指控嚴重,但尹已在獄中被囚三年多,控方只是依賴兩名污點證人的證供去證明尹有罪,警方曾經在獄中探訪姬及馬二人逾十三次,奇怪地卻沒有留下任何關於警方與二人面談的書面紀錄,故此反對案件重審。
上訴庭最後決定案件要作重審,下令律政司要在十四日內將新的公訴書存檔到法庭,並要在廿八日內把案件交給法官排期。
案發於○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事主葉祖耀當時正在一宗刑事案擔任主控,有人趁他離開法院外出午膳時,向他淋潑液體,令他感到灼痛,他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理,證實他左臉及左眼被灼傷,而該些液體事後證實含有硫酸。本案事發至今,有另外八名男子先後因串謀淋潑腐液致嚴重傷人罪被定罪,判監九年至十二年不等;而被指屬主犯的男子早前亦由內地移交本港警方,並遭落案檢控。
案件編號:CACC 4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