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輪功女成員詩曙明在前年四月廿八日於旺角惠豐中心對出,因懸掛橫額問題,與青年關愛協會女成員張柳青爭執,張報警指遭詩拍打其手臂,詩早前受審後在裁判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罰款三千五百元。詩不服定罪,昨獲律師張達明義助在高院提出上訴。上訴一方透露,張柳青自一二年十月起的卅四個月內,涉及九十二次報警紀錄,當中大部分都是針對法輪功學員,但警方未主動披露相關紀錄,以協助法庭了解該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性。
上訴一方續指,涉及案中女事主張柳青的九十二次報警紀錄中,有五十次是她主動報案,有部分她是屬於被捕人身份。原審審結後,警方才按上訴人詩曙明的要求,披露張柳青的報案紀錄。有關紀錄可證明張過往多次誣衊法輪功學員,可用作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
上訴人律師強調並非責怪警方失職,但有關紀錄,警方「撳一撳電腦好快就check到」,警方亦慣常翻查投訴人的案底供法庭參考。故此原審裁判官在缺乏張柳青的報案紀錄下將上訴人定罪,並不穩妥。律師續指,張柳青在其他刑事案中亦有指控其他法輪功成員刑事毀壞及襲擊,曾遭法庭裁定她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有判案書可證明。此外張柳青案發時出言挑釁在先,面貼面用手機反拍上訴人,「受襲」後即時反應卻說「做乜打我手機?」而非投訴手痛。
控方回應指,上訴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沒要求警方提供有關事主的報案紀錄,且有關紀錄亦未必獲法庭採納。另外上訴人案發時用法輪功的橫額遮蓋青關會的橫額,是上訴人挑釁在先,而手機片段影到上訴人舉高手衝向張柳青,已證明她有施襲意圖,故定罪並無不穩妥。法官聽畢控辯陳詞後,接納上述報警紀錄及判決書作為新證據,案件押後判決。
案件編號:HCMA 51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