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引發「七警案」的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自己亦在事件中惹上官非。他當日涉嫌向警員淋潑尿味液體並拒捕,被警方落控起訴,經十一天審訊後被裁定三罪成立,於去年判入獄五星期,但准保釋等候上訴。審理該案的裁判官斥責曾健超視素未謀面的警員為「出氣袋」,淋潑有異味液體,是極大侮辱和挑釁。
現已退出公民黨的四十一歲曾健超,是註冊社工,他在案中被控一項襲警和四項拒捕罪名。控罪指他於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在龍和道隧道西行線東面入口上的花槽,襲擊警長黃凱文等十一名警務人員,以及拒捕。他不認罪,去年五月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襲警罪和其中兩項拒捕罪成立。
裁判官當時判刑指,曾健超與警員沒有肢體接觸,案情看似輕微,但曾並非針對個別警員失控犯案,而是向位處他下方的警員淋潑異味液體,行為有如吐口水,視與他毫無接觸的警員為「出氣袋」,實則情節不輕。裁判官又指,身為資深社工的曾,應有能力保持冷靜,惟他卻未有克制而向無辜警員發洩,實在諷刺,加上沒有迹象顯示他有悔意,認為判監是唯一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