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秘撈」判罪陳志雲准終審上訴

【本報訊】商台首席智囊陳志雲被指在○九年擔任無綫電視的業務總經理期間「秘撈」,沒向無綫申報下與時任經理人叢培崑收取共十一點二萬元報酬,出席無綫在奧海城商場的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二人最終被裁定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陳判罰款八萬四千元,叢則罰款二萬八千元。為此留有案底的陳志雲不服定罪,要求翻案,昨透過律師向終審法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獲終院法官批准,指可就此上訴去釐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的罪行元素。終審上訴案現定於明年二月廿一日開審。

官質疑為何黎耀祥收報酬沒問題

上訴人陳志雲(五十七歲)昨無到庭,如常返電台「開咪」,離開電台登上座駕,被記者問及獲批終審上訴許可時,陳志雲合十回應:「多謝關心,唔該晒。」

終院法官昨在聆訊期間,一度詢問控方,黎耀祥亦有參與涉案環節,為何黎收取報酬則「沒有問題」;控方指,因為黎是以合約形式與無綫合作,故黎出席有薪活動時,毋須先知會無綫。

上訴人代表律師昨陳詞指,是次涉及法律及事實爭議問題。法律方面,要求終院考慮應如何演繹九七年英國樞密院案例,針對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的罪行元素之解釋,是否所有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秘撈」均屬違法,而毋須考慮被告人有否犯罪意圖。以及就有關「合理辯解」方面,希望終院可釐清是否適用於本案,及法庭應採取甚麼方式,考慮上訴人有否合理辯解。就事實爭議方面,律師指因案件在法律演繹問題上不清晰,故審訊對上訴人不公。

案件編號:FAMC 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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