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未列明物業只可「一換一」
政府於一三年推出「雙倍印花稅」,若換樓人士先買後賣,只要在購入新物業後半年內簽買賣協議出售其惟一物業,便可申請退回多繳稅款。該名司法覆核成功的業主原擁有青衣翠怡花園兩個不同座的物業,「添丁」後於一三年以七百多萬元購入珀麗灣一個單位,支付廿七萬三千多元雙倍印花稅,其後三個月內出售原有兩個物業,但稅務局拒退回多繳稅款。高等法院上月十八日判決指,有關條例並無列明業主換樓時,必須是出售手上唯一物業才可退稅,加上政府官員講解措施時也沒清楚交代只可「一換一」,認為事件中政府原意與執行部門想法出現誤差,情況罕見,因此判業主獲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