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法例,其實是放諸四海皆準,很多國家都早有訂立,而且行之有效。對於這些「方向正確」的法例,根本就不需要討論「應該不應該訂立」、「合適不合適訂立」又或許「適時不適時訂立」,因為「立法」本應是自然不過的事!如果「放大地」去討論,反而變相認同有一個「不需有」的可能性,反而令一些人將問題無限放大!
其實,要立一條法例是一個形式,是將一個有罰則的規定,以一段文字表達出來。所以任何一個文明社會,特別是中國人相信人性本善,無論是哪一條法例,其「阻嚇」的作用實際不大,因絕大部分的人根本就沒有犯法意圖。因此要人守法,最大的工作是要在意識、在心態上下工夫。人的心態改變不了,法例再嚴罰則再重,問題始終難以徹底解決。
或者,有人認為治亂世要用重典,有人認為有法有準則、可以防患於未然……然而,今天離亂世還很遠,而用重典又一定有用嗎?就好像超速駕駛,相信絕大部分的駕駛者都試過。難道沒有法例監管嗎?沒有罰則嗎?既然如此,為何每日都依然有人犯險呢?仍有人挑戰法律呢?這正正就是個人心態的問題!只要有人心存「行五十公里太慢吧!」、「快一點沒有關係吧!」又或者「趕時間嘛!」這些心態,就算有明文法例的規定,仍然有人會超速駕駛。因此,政府推出了很多宣傳廣告,重點不是以法例去阻嚇人,而是以軟性的內容,植入一種「愛惜自己及家人生命」的概念,令人感覺慢一點、安全一點是盡責的行為!
當然,對於反對用法例維持秩序的人,其取態確實令人質疑及憂慮。但對於鼓吹者,他們所支持的,又略嫌過於形式化……要實際解決問題,始終要深化每個人的想法,令大家都有同一堅定而正確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