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十九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輪船後,商船三井迅速作出反應,全面履行了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全部義務,支付賠償金及相關利息共約兩億四千萬元人民幣,終於使其船舶於二十四日被正式解除了扣押。
船舶扣押是國際海事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執行扣押期間,被扣押船舶不得駛離港口,無法進行營運,而船員費用、港口使費、燃料消耗等費用卻繼續支付,給被執行人造成巨大的經濟壓力,迫使其盡快履行義務。
扣押船舶的法律依據包括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國際公約主要有在布魯塞爾簽訂的一九五二年扣船公約和由國際海事組織頒布的一九九九年扣船公約。對於非公約締約國,法院是否有權扣船則要看其國內法的規定。中國、南韓都不是這兩個公約的締約國。去年南韓法院扣留了海航集團旗下「海娜號」郵輪,致使上千名中國公民滯留,曾引起巨大轟動,其扣船依據就是南韓自己的《民事執行法》。而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則明確規定了扣船的具體程序。
中國法院於二○一○年對中威船案作出了終審判決,無論二○一四年才實施的扣船措施是否關係到近期中日關係,商船三井遲遲未履行判決,使中國法院有充足的法理和法律依據實施船舶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