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歲畫廊男東主,要求為賺取外快的廿二歲女大學生兼職裸模擺姿勢,模仿書聖王羲之字體供其拍攝,期間趁機揸胸及摸私處非禮她。男東主否認一項非禮罪,案件在荃灣法院經審訊後,昨有裁決。裁判官判被告一項非禮罪成,並表明考慮判處被告長刑期,下令將被告還押到五月廿一日,候索取背景報告才判刑,令被告要在獄中度過五十八歲生日。辯方求情則聲稱,被告曾任職傳媒界及出版勵志書籍,查良鏞(金庸)曾題字推薦該書及讚賞被告為人。
被告李海明,被控於去年九月廿六日,在其位於葵涌梨木道金運工業大廈二座的書法畫廊,非禮女事主。裁判官昨表示,事主事前沒有當過裸體模特兒,對有關工作感到陌生,故案發時為保持專業,未有明顯反抗,是可以理解。而事主也沒有動機誣衊被告,因若她與被告反目,她及其同任裸模的男友日後或失去工作機會。裁判官又指被告指示事主擺姿勢時根本毋須接觸到其敏感部位,直斥被告假借拍攝為由,利用事主無知而犯案,遂判他罪成。
辯方求情稱,被告將於下月初生日,被告已婚廿九年,其妻自審訊以來一直有到庭支持被告,亦為被告撰寫求情信,稱讚他是好丈夫和好父親,被告的兒子現讀大學。辯方說,被告於十年前退休,之前曾在銀行工作,又在傳媒界打滾逾廿年,曾任職編輯主任。他退休後主力投資金融股票,曾出版投資書籍,近年亦參與書法繪畫等藝術。被告曾獲基金資助出版勵志書籍免費向市民派發,查良鏞更特別題字推薦該書,查又讚賞被告為人「一貫能幹,具負責任作風」。
案情指,事主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被告聲稱想結合書法與人體藝術,要求事主在王羲之的《十七帖》中選三款字,並模仿字體赤裸擺姿勢,供被告拍攝,被告當時亦全身赤裸,先後向事主伺機揸胸、摸私處及用下體壓向她的背部。事主工作近兩小時獲報酬四百元,她之後將事件告知男友並報警。
案件編號:TWCC 42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