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於七年前將一輛中型貨車駛入荃灣大陂坊露天停車場時,撞倒路邊一塊路牌,路牌剛好砸中一名正在入咪錶的男子,該男子最終頭部重創死亡。死者的遺孀其後興訟向肇事司機一人索償,但司機認為停車場設計有問題才是肇事主因,遂以第三者責任訴訟方式控告運輸署及停車場設施的管理公司,要求第三者分擔賠償責任。高院昨裁定,該停車場在事發時確有問題,故判運輸署要負上兩成賠償責任。運輸署發言人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才決定下一步行動。
被告梁興鴻(譯音)於○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駕駛一輛中型貨車駛入荃灣大陂坊露天停車場往送貨,但他駛入後發現通道狹窄,他要慢駛甚至後退才能轉彎,但期間卻撞倒場內一塊路牌,三十七歲死者林樂堅被路牌砸中頭部重傷不治。林的遺孀其後興訟向梁索償,梁則要求運輸署長及管理停車場的香港柏琦有限公司分擔責任。
高院昨頒下判詞表示,梁在停車場內移動其貨車,肇事路牌一直在他視線及倒後鏡可見的範圍內,但他只顧着避免撞到泊位內的車輛,而未有小心留意到車尾正撞向路牌,梁要就意外負上大部分責任。
惟判詞指出,運輸署作為停車場的佔用人,有責任確保使用者的安全,而該停車場在事發時的設計確有問題,以當時停車場內通道的闊度,梁的貨車實難以轉彎,但署方當時並無限制長車駛入停車場。另外,肇事路牌豎立的位置,也在長車轉彎時可觸及的範圍之內,故該路牌會被一位不小心的司機在駕車轉彎時撞倒,實在是一個可預期的危機。
涉案停車場在意外後已更改設計,在入口竪起標誌禁止長十一米以上車輛駛入,又擴闊通道範圍,減少泊車位,而路牌亦改以石屎躉支撐,柱躉附近亦劃成影線區。法官認為,上述改動可證明是有實際可行的措施去避免意外的發生,由於運輸署未有盡其責任保障停車場使用人的安全,故此須承擔為意外負上兩成責任。由於無證據顯示路牌因打理不善或失修而倒塌,停車場管理公司不用為意外負責。
案件編號:HCPI 44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