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式服務突加條款,消費者毫無保障!有市民付逾萬元購買淋巴按摩療程後,疑因拒絕職員游說購買另一療程,隨後預約服務即遇上重重困難、甚至無法預約;期間商戶又無理新增條款,為服務使用日期設限,令客戶無所適從。有律師指有關商戶或已違反新修訂的《商品條例說明》,立法會議員則要求執法部門加強宣傳條例內容,讓消費者清楚了解自身權益。
「試完個艾灸療程之後,小腿即刻紅咗一撻撻,咁我梗係話唔再畀錢join(參與)啦,點知之後打親電話去都預約唔到,咁擺明有心刁難!」鄭小姐去年五月光顧尖沙咀一間美容院,以一萬多元購買六十次淋巴按摩護理服務,並已使用半數療程,但自從拒絕職員推介艾灸療程後,即再難以預約原有按摩服務。
鄭因心有不甘而上門理論,職員反告知需於一年內完成所有按摩服務。鄭感無理並要求退款,對方竟稱因已「轉咗新公司」,無法向舊有客戶退款,職員更建議另付款「升級」療程,否則將會「難啲」成功預約,令鄭大感錯愕,「你話有冇搞錯,咁即係話我唔再畀錢就唔會再幫我預約啦,乜咁做生意都得嘅!」鄭更指所謂「新店」現時仍以「舊店」名稱於團購網招客,懷疑有人蓄意誤導。
涉事美容院發言人回覆查詢時承認,曾有職員錯誤指示上述客戶需於一年內完成所有按摩服務,有關職員現已被辭退,又稱當事人可到旗下任何一間美容院無限期完成餘下療程。發言人又說,該公司現時已由按摩店轉為另一間美容公司,而根據簽約條款,仍需完成舊公司售出的團購服務。
「如果間所謂嘅新公司係沿用舊公司嘅地址、儀器、職員等等,就算轉咗名都唔一定擺脫到同舊公司嘅關係、以致一切法律責任。」律師梁永鏗指倘「新公司」轉名,需登報申述責任,一年後無人反對才有可能脫離法律責任;而新公司直接收購舊公司,更應承擔原有責任。
梁續稱,新公司不能隨意增加「時限」條款,否則有機會觸犯新修訂《商品條例說明》內的「誤導性遺漏」;至於「新店」現時仍享用「舊店」名稱及商譽以團購招客一事,或已構成誤導。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則指新修訂的《商品條例說明》已涵蓋服務範圍,惟現時不少市民對條例仍然認識有限,建議相關部門如海關、消委會等加強宣傳,讓消費者了解自身權益。
記者:伍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