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兩人簽名的遺囑是否有效,成為本案關鍵。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情況較為罕見,遺囑是每個人單獨訂立,以分配其個人的遺產。若有關遺囑被判定為有效,便應依照遺囑訂立人的意願分配。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一份遺囑是否有效,需視乎是否合乎規格,包括有否遺囑訂立人及見證人的簽名,今次個案因資料較少,較難斷定是否有效。但他指,即使夫婦二人有聯名戶口、物業,亦會分開訂立遺囑,「因為一個人唔可以代表另一個人嘅意願」;若遺囑是由丈夫訂立,而妻子只是簽署作見證人,則該遺囑可能有效。
假設有關遺囑屬有效,陸指應跟隨遺囑訂立人的意願、即以遺囑的內容分配遺產,把之前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的遺產還原,「就算之前分咗畀你,你又已經用晒啲錢,理論上都要攞番晒出嚟,因為啲錢原本就唔應該分畀你。」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指,兩個人共同訂立一份遺囑屬「講唔通」,亦聞所未聞。若律師遇到類似情況,會把其視為沒有法律根據的「心意紙」,由死者後人商議是否應跟從有關「心意」。至於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有否誤導或影響原告的判斷,黃認為原告應自行諮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