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在父母去世後拿着一份由父母聯名簽署的遺囑到高院遺產承辦處,欲申請遺產承辦書,但該處職員表示從未見過一份聯名遺囑,更指該遺囑「可能無效」。他信以為真,遂當作父母無立遺囑去申請遺產承辦書,又與四名兄弟姊妹簽署協議分配父母遺產,最終因五妹在遺產中的物業內燒符貼咒滋擾,引發兄弟姊妹間為遺產而鬧翻。中年漢為此查詢律師意見,才知悉聯名遺囑原來有效,現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宣告之前的遺產承辦書和家庭協議無效。
原告李業德(六十一歲),被告依次是長姊李美玲(六十四歲)、四妹李美蘭(五十歲)和五妹李美珍(四十八歲)。入稟狀透露,原告父親李苑和母親鄧瑤,於○六年三月立了一份聯名遺囑並同遺囑上聯署簽名,原告有一名弟弟和三名姊妹,原告在家中排第二。
母在○七年一月逝世,而父於○九年一月逝世,二人遺產主要包括一個位於長沙灣寶熙苑富熙閣的單位(下稱單位)及銀行戶口存款。若二人沒立遺囑,五名子女便是遺產受益人。
入稟狀續指,該單位由原告出錢購買,父母在遺囑中指明把單位送給原告,原告在父母去世後,把單位交給自己兒子居住,第三被告李美珍則藉詞照顧原告兒子,獲准搬入該單位。惟她被指搬入後滋擾原告兒子,包括在晚上製造噪音、貼符咒、燒符咒和溪錢,原告兒子於○九年十月被迫遷出。
另一方面,原告於○九年曾數次到高院遺產承辦處查詢申辦父母遺產的程序,但因誤信職員指父母的聯署遺囑可能無效,結果他當父母沒有立遺囑處理,先後取得父和母的遺產承辦書,更於○九年十一月與弟弟和三名被告簽了一份中文家庭協議,內容是富熙閣單位屬於原告,第三被告於一○年三月遷出該單位後,原告會給她五萬元;另外五兄弟姊妹將瓜分父母三百萬元現金。
惟第三被告在指定限期後仍未遷出單位,三名被告更加不承認該單位只屬原告。
原告遂在一二年十一月向律師查詢,始發現其父母的遺囑是一份聯名遺囑,屬有效的遺囑,應該可以當作其父母各自立了一份遺囑。原告決定用該聯名遺囑重新申請遺產承辦書,並想推翻之前取得的兩份遺產承辦書,原告將此想法告知其他兄弟姊妹,只有弟弟不反對。原告因此興訟處理,要求法庭頒令宣告之前取得的兩份遺產承辦書和家庭協議屬無效。
案件編號:HCA 37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