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最高刑罰囚8年

【本報訊】兩名被告劉鑾雄及羅傑承涉及的清洗黑錢罪,於○六年修例並實施,由於劉、羅兩人犯罪時正在兩法的交界期,陳達夫同時援引刑罰較重的舊例,惟根據「從舊從輕」的法律精神,加上要以犯人利益為先,所以新舊例交疊,多會以量刑輕的法例為依歸,所以兩人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入獄八年,而不會是舊例的十二年。

劉羅犯罪時在兩法交界期

據澳門○六年實施的《預防及遏止洗黑錢犯罪》法案,清洗黑錢是指為掩飾利益不法來源,而轉換或轉移該等利益或協助有關利益轉換或轉移,可被判二至八年徒刑及罰二千萬澳門元,如涉及有組織犯罪或黑社會清洗黑錢行為,刑罰更會加重二分之一,即最高十二年徒刑。

而陳達夫在庭上指出,由於劉、羅兩人犯罪時正在兩法的交界期,所以同時援用刑期較重的反洗黑錢舊例,當中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飾的罪行,刑期為五至十二年。惟在「從舊從輕」的法律原則下,法庭一般會選擇依刑罰較輕的法例判刑,換言之,兩人一旦罪成,刑罰會根據新例的最高入獄八年。

至於行賄即給予他人不應收之財產或非財產利益,要求他人為其謀取利益,最高可判監三年及最高三百六十萬澳門元罰款。按澳門法例,若有人以自己財產成為犯罪行賄工具亦會被政府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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