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門檻再讓步 競爭法淪無牙虎

夕陽政府趕收工,對備受爭議的《競爭條例草案》一再讓步,大幅放寬規管門檻,令全港九成半中小企豁免於條例之外。競爭法還沒正式實施便不斷被當局「剝牙」,令人擔心淪為無牙老虎,日後能否達到打擊反競爭行為的效果,實在值得懷疑。

港府為了趕及本立法年度通過《競爭條例草案》,繼去年十月作出多項重大讓步,以爭取商界及議員支持,日前不惜再次「剝牙」。針對第一行為守則,企業總營業額的下限由一億元調升至兩億元,第二行為守則中,企業的營業額下限則由一千一百萬元大幅提升至四千萬元。經此再度讓步,獲豁免的中小企由八成六增至九成半。

當局聲稱參考了一般規模的中小企營業額,認為第一行為守則中,總營業額不超過一億元的企業聯合訂立的協議不會對本港競爭構成影響,故建議提高上限至二億元,數額亦接近英國《競爭法》的「小額協議」。至於第二行為守則方面,營業額低於四千萬元的企業具有相當市場權勢的機會甚微,故把有關的營業額下限調升至四千萬元。

最諷刺的是,競爭法本來可以保護中小企不受大財團壟斷的欺壓,對他們最有利,但許多中小企反而顧慮重重,對條例有保留,以致當局不得不一再作出讓步。當然,為了消除中小企的疑慮,減輕對市場的衝擊,剛開始實施的競爭法不宜過嚴,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正如立法會議員所說,過分寬鬆的規管門檻,只會「放生」更多企業,令打擊反競爭行為的力度大打折扣,這樣的法例恐怕徒有虛名。

事實上,競爭法及相類似的反壟斷法在外國早就不是甚麼新鮮事,全世界已有一百多個國家訂立相關法例,連內地亦不例外,香港枉稱國際都會,現在才開始立法,顯然已遠遠落後於人。而即使是姍姍來遲的立法,也是阻力重重,爭議多多,尤其是絕大部分公營機構獲得全面豁免,只有百分之一法定團體受競爭法規管,更是備受非議。例如包辦了大部分展覽業務的貿發局獲得「放生」,便引起不少展覽業界人士的強烈質疑。

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制訂競爭法的目的,是為了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既保護中小企,也保障消費者利益,如果規管太過寬鬆,那就失去了競爭法的意義,有法等於無法。事實上,香港不公平競爭的現象可謂俯拾皆是,幾大油公司壟斷市場,往往同步加價和減價,而且售價基本一樣,明顯有操控價格的嫌疑,便是最典型的例子。競爭法實施後到底能不能改變這種現象,只能拭目以待。

總而言之,競爭法固然不能再拖延,但也不能為求過關而虛應故事,關鍵是要確保法例能夠發揮打擊反競爭行為、保障消費者利益的作用,而不能淪為無牙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