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警隊十九年、駐守旺角警署的男警員涉監守自盜,於報案室接待處當值的九個月間,私下接管十多名市民拾獲的銀包並從中「落格」,取走現金共逾萬元及多張八達通卡等。男警事後被控十三項盜竊罪,他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昨被裁定其中十項罪名成立,即時還押至下月十三日始判刑。法官指斥被告在執勤時犯案,擔心事件會影響香港警隊的形象,特別要求控方搜尋香港警隊在國際間聲譽的相關資料以作量刑。
被告孔志東(卅五歲)九二年加入警隊,現遭停職,控罪指他在○九年十一月四日至一○年七月卅日間,在太子道西的旺角警署內先後盜取共十三名市民的財物;昨日只被裁定其中十項盜竊罪成,餘下三罪因證據不足而獲脫罪,法官下令先索閱被告的背景報告了解,另外法官又指,關注到被告在執勤期間犯案或會影響警隊聲譽,所以要求控方搜索有關香港警隊在國際間名聲的資料,例如有沒有獲獎,和國際間的排名等。
法官裁決時指,被告身為一名具相當經驗、且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員,惟他解釋在案中如何處理贓物的程序時,說法完全不合常理,明顯是作為掩飾犯案的藉口。
其中被告未有依正常程序,在拾遺巿民面前點算清楚失物及簽名作實;被告對此解釋是因他急於找尋物主,才省略此程序。法官認為點算財物是重要步驟,被告的辯解牽強。另外,被告指稱將失物放在一個沒有上鎖、且有閒雜人等在附近出入的抽屜中,所以可能有人「順手牽羊」;不過法官認為警員沒可能將銀包等的重要失物,存放於一個如此不安全的地方。
案情指,事發時十三名市民分別在巴士、小巴和街頭拾獲銀包並交到旺角警署報案,當時被告均在報案室接待處當值。每次被告都只叫拾遺巿民寫上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和身份證資料,但無發回任何收據便叫他們離開。後來十三名物主先後接到警署通知領回銀包,均發現內裏現金遺失,失款由六十元至六千五百元不等,其中五人同時失去八達通卡,另外一名物主更只獲領回信用卡及身份證,而當中的名牌LV銀包和現金則失去。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自行接觸案中拾遺者及物主。
控方透露另一名旺角警署警員吳兆輝(四十五歲)亦牽涉類同案件,其案於明年三月開審。案件編號:DCCC 20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