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孚新邨居民指屋宇署錯誤批准發展商祥達,在石油氣庫舊址興建「屏風樓」,早前在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法官昨頒發判詞判居民敗訴。法官認為發展商所持地皮並不需要與美孚第八期的地皮視為一體,居民在發展商的地皮上並無任何利益,而且指屋宇署錯誤計算地積比率的論點亦不能成立。法官認為居民聲稱路權受阻亦只屬私人糾紛,應循民事訴訟處理,故拒絕受理居民的申請。
女申請人何美玲,答辯人分別是屋宇署及祥達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祥達)。一直未曾露面的申請人昨亦無到庭,而反對興建屏風樓工作小組召集人葉少舟則有到庭,他表示已把結果告知申請人,他們並會與律師研究判詞,及考慮盡快提出上訴。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會仔細研究法官判詞,暫未有回應。祥達的代表律師鍾偉傑回覆本報查詢時指,該公司對法庭裁判感欣慰,認為法庭澄清了祥達並沒有取用美孚新邨地盤的剩餘地積比率,並清楚指明申請人執拗的觀念有錯誤及欠缺理據,對於何時重新展開工程,則表示無可奉告,但稱該公司會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若居民阻止該公司行使有關權利,對方需負上法律責任。
判詞指申請人認為祥達所持地皮是美孚八期地皮一部分,由於整塊地皮地積比率已被美孚八期用盡,故認為屋宇署不應批准祥達在該地皮建高樓。但法官不認同發展商的地皮應與美孚八期視為一體,官指申請人雖是美孚八期居民,但對方在發展商所屬地皮並無任何利益,而申請人指屋宇署錯誤計算地積比率的說法亦不能成立。
此外,申請人聲稱祥達佔用了居民通往海旁的行人路,認為屋宇署批核前沒作考慮對居民不公。
法官卻認為署方的角色,只限於審核計劃是否合乎規定的地積比率,毋須介入鄰近土地擁有者在地皮上糾紛。居民指稱路被佔用是屬民事糾紛,應循民事訴訟處理,而不應以司法覆核方式處理。
案件編號:HCAL 5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