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指,三十一歲被告李俊賢在去年五月十七日,在沙田圍路及大涌橋路交界處危險駕駛,令李振龍(四十六歲)及阮華超(六十三歲)死亡。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指,涉案小巴當時載着三乘客途經上址,遭被告駕駛之的士撞到右車頭,的士之後失控撞欄,的士上一名女乘客拋出車外六米處昏迷,她送院治療後始甦醒,但忘了事發經過,的士上另一男客則左腳及頭部受傷。
小巴則被撞至左搖右擺,最終向前翻跌下六米深的行人隧道,小巴上姓李及姓阮的乘客同被拋出車外,其中李頭部重創,腦漿溢出,當場證實死亡;阮則手腳麻痹但仍有呼吸,送院診治後一度甦醒,但留醫兩個月後終告不治。
案件編號:DCCC 134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