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年有三分之二時間居於內地的七十二歲長者,不滿社署指他未能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拒發俗稱生果金的高齡津貼給他,該長者認為這項「留港政策」有違《基本法》中保障市民有出入境自由及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有違憲之嫌,因而入稟法院,要求法庭覆核及廢除有關的限制。
申請人林和倫,答辯人社會福利署署長。入稟文件指,申請人生於一九三八年,四九年來港定居,曾在中華巴士、大東電報局等當司機,後轉職律師樓當文員,○三年六十五歲時退休。退休後,他常返回廣州、三水、樟木頭等地探親及居住,一年有三分之二時間在內地生活。申請人已婚,有三子一女及七孫,大部分親人都長居香港。
申請人○八年申請生果金,因未符連續居港一年規定被拒,今年四月再提申請,社署人員指他一年內有超過三百日不在港居留,不合乎資格,但他若持續在港居住至十月便可以重新申請。申請人今年十月終獲發生果金。
申請人不滿社署有關決定全因他不符「留港限制」,今年七月曾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上訴,指該「留港限制」有違《基本法》保障人民有出入境及享有獲取社會福利的權利,亦違背政府應盡力改善福利的規定,是對市民的懲罰,有違平等原則,且有違憲之嫌,應予以廢除。雖然他已獲發生果金,因問題涉廣泛重要性,故他仍堅持有關的覆核申請。
案件編號:HCAL 13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