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鐘錢不納工時造就剝削

【本報訊】時薪廿八元的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明年五月一日實施,勞工處制訂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最具爭議的「飯鐘錢」,沒硬性規定納入工時,而按合約推行,若僱員需留在工作地點值班用膳,則工時應計算在最低工資內;如因個人理由留在工作地點用膳則不計。有立法會議員及勞工團體擔心僱主藉此「扣飯鐘錢」,或於法例生效前修改合約,變相剝削員工。

勞工處制訂《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以加班工作、上下班交通時間、外地值班及培訓等不同情況列出卅四項例子,說明如何計算最低工資,本周四交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討論。文件指《僱傭條例》未有就用膳時間作硬性規定,但若勞資雙方協議指用膳時間計算工時,僱主不可單方面更改或取消條文。若僱員按合約或僱主指示須留駐工作地點當值用膳,不管有否獲派工作,工時亦應包括在最低工資內。

僱主恐偷雞立法前改合約

飲食業的「落場時間」是否計算工時,需根據勞資雙方協議而定,僱主不能單方面更改。僱員在僱主要求下駐場當值才將工時計算在內,否則不計。若僱員超時工作,加班時數計在工時內,若因個人理由留下則不計。在外地工作的僱員,如航空及旅遊業人士在本港外的地方停留,私人時間不計算工時。但若有團友深夜不適求助領隊,則計入工時。按僱主指示接受培訓的員工,上堂時間亦計工時。

立法會勞工界議員李卓人擔心有僱主「偷雞」,在法例生效前修改合約扣除「飯鐘錢」或將休息日列作無薪計算,文件令僱主更懂得運用手段剝削員工。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副主任崔世昌亦對文件未將「飯鐘錢」計入工時感失望,又指對於加班的規定不夠清晰,「造成灰色地帶,有僱主可以員工自願留低為藉口,用盡方法變相減人工。」他建議加快制訂標準工時保障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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