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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捐款逃稅經理還押

【本報訊】稅務局檢控首名虛報慈善捐款的納稅人,一名經理虛報慈善捐款四十萬元,佔其入息總額兩成,引起稅局懷疑,追查下發現他只捐了二百元,逃稅一萬六千多元。被告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廿一日,待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被告昨即時還押候判。

僅捐200元 報捐40萬

被告四十八歲,任職項目經理,承認五項蓄意逃稅控罪,即在○三/○四至○七/○八的五個課稅年度,就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作虛假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八十二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連續五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認可慈善捐款扣除合共四十萬元,佔其薪俸入息總額約百分之二十。稅局調查發現他僅有兩筆為數合共二百元的認可慈善捐款,蓄意逃稅一萬六千四百三十元。

《稅務條例》規定,可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必須捐款給獲免稅的慈善團體或政府作慈善用途。捐款收據必須保存七年,稅局抽查時會要求納稅人提交捐款憑證查驗。《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作虛假陳述,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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