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匯款工作的六旬漢,被發現於數月間經常為客戶處理動輒四、五億元巨額轉帳,警方懷疑款項涉及犯罪得益,控告他七項洗黑錢罪,控罪涉款合共高達十四億元。案件在高院審訊後,七人陪審團昨以大比數裁定他七罪俱成立,成為本港首宗匯款員洗黑錢罪成案例。法官指案件涉及完整計劃且非單獨行動,被告從中扮演重要角色,遂判他入獄七年半。
六十歲的被告余德健聞判後當庭高呼:「冤枉,明屈我食死貓。」他四名在學子女在庭外稱,父親只從事一般匯款工作,與其他同業無異,控方亦無法證明款項屬犯罪得益,認為法律不公平。四兄弟姊妹現讀中五至大學一年級,母親為長期病患,被告入獄後家庭頓失支柱,故聲言一定會為被告上訴。
商業罪案調查科高級督察鄒祥有指出,在港從事匯款工作人士,須向警方聯合財富情報組登記,匯款員有責了解客戶背景,如匯款人所涉生意等,並保存紀錄,不能盲目代人處理帳項,遇有不明來歷金錢或可疑情況,更須向警方報告。
鄒祥有說,本案為香港首宗匯款員涉及洗黑錢被定罪案件,金額亦屬最大,商罪科現仍在調查數宗類同案件。他更指出,按現行洗黑錢控罪,控方毋須證明款項來源。
被告被控七項洗黑錢罪,控罪指他於○三年一至三月和三至五月、以及○八年三至五月和○八年九月,使用自己名下三個戶口處理合共逾十四億元犯罪得益。案情指,首三段控罪期均為時約三個月,期內被告戶口不斷有資金進出,轉帳分別達九百至二千多次不等,涉款分別達四至五億元。
另被告的戶口在○八年九月某天內有逾一千五百萬元出入,該些款項除小量從內地匯入,大部分是在本港戶口流轉。警方同年發現其戶口有異常而拘捕他,被告承認曾為兩名客戶「阿春」及「叔姐」處理金錢,他只是收電話按指示辦事,從沒過問款項來歷,即使金額巨大,只認為是客戶生意額大。
案件編號:HCCC24,10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