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法官林田鈿囚一年

曾任司法機構暫委裁判官的女大律師林田鈿,日前被裁定藉詞替客戶代聘御用大律師求情,實則只安排毫不知情的大律師史泰寧充當,企圖欺騙兩名詐騙案客戶支付三千九百美元服務費罪成,法官昨判刑直指她利用大律師身份騙款圖利,更差勁者是當客戶不滿她的表現拒付御用大狀費後,林竟指使史泰寧向法庭表示被告願賠償涉案受害人損失,考慮案情嚴重及為保障公眾利益,故判囚十二個月;同案持假授權書到拘留所接見客戶的男法律行政人員何應彬則判囚十五個月。

被告林田鈿及何應彬昨獲大批親友、律師行職員、大律師及暫委法官吳蕙芳到庭聽判,二人經還押一夜後,雖面容憔悴雙眼浮腫,但仍強作鎮定地與到場支持者報以微笑。當法官先宣判何應彬入獄十五個月後,林即緊張地閉目及深呼吸,得悉自己判囚十二個月後,林即面容繃緊及不停眨眼,似仍未接受到要坐牢的事實,惟庭外有律師則認為「判得輕」。

法官昨判刑指出,林田鈿多次透過電郵向首被告Godwin的妻子Smith表示已墊支二千美元代聘御用大狀求情,更特意在認罪日前到拘留所接見次被告Ryan提出聘請御用大狀求情一事,惟對方並不領情,林竟聲稱若不付款,則會安排警方充公屬於Ryan的一千九百美元。不料林在庭上竟付諸行動,要求大律師史泰寧向法庭表示,被告願賠償一千九百美元給受害人。事後Smith不滿丈夫判刑結果,亦拒絕支付二千美元。

法官指該案被告及其親友均為外籍人士,他們不諳香港法律,只好完全依賴他們的法律代表,惟林竟利用大律師身份騙款圖利,一時的行差踏錯令她前途盡毀,亦令三代均為法律界人士的家族聲譽受損,惟法庭不能無視公眾利益,無助的拘留人士依賴法律代表給予幫助,故必須嚴肅正視本案,故判林入獄一年。

男法律行政人員囚15月

另男被告何應彬未獲律師行授權下,一周內持三張假授權書到荔枝角拘留所探訪客戶,法官指出,為保障拘留人士利益,懲教人員會作出嚴密監察,惟何應彬濫用程序及法律體系,無視拘留所守則藉假授權書蓄意誤導懲教人員,故必須阻嚇以保障法律體系及拘留人士,每項控罪判囚九個月,部分與何早前相同之假文書罪的六個月監禁判刑分期,終判囚十五個月。

案件編號:DCCC 37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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