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梁時中憑其精湛的鑑證技術、細心及智力,於八十年代成功為警方破獲兩宗案件,令他畢生難忘。其中一宗是一九八四年的維多利亞公園公廁內發生的一宗離奇兇殺案,全身赤裸的女屍身上竟留下由唇膏寫成的字體,由於筆迹在皮膚上,增添鑑證難度,最後梁要出動太太做實驗,才成功將兇徒繩之於法。
他憶述,當時裸屍身上留下由唇膏寫成的「亞儀」、「十四」、「亞迪」等字體,因字寫在具彈性的皮膚上,令筆迹出現很大變化,「因為啜住皮膚,轉角位要分兩筆,形成九十度直角,同疑犯平時寫字寫到轉角位時,筆劃轉彎唔同。」
他指出,當時曾命令疑犯在軟咕上寫控制樣本,以模擬在人體上寫字作鑑辨,但始終未能確定,他最終找來太太,在她身上相同位置寫上同樣字體,對比筆迹變化,結果憑此找出真兇,並發現真兇是刻意留下筆迹,企圖嫁禍債主「阿迪」。
另一案是一九八五年的印偽鈔案,案中匪徒寫了一封信件指示一名囚犯如何做案,該信成為定罪的重要證物,他當時曾要求疑犯默寫信件樣本,但疑犯寫了五個樣本,卻用了約三小時,疑犯每個字都想很久才寫,字體很工整,跟涉案信件的筆迹完全不似,但梁最終發現仍有六個字是一樣,包括所以的「以」字,均寫到好似「M」字。他分析,「疑犯喺第三個樣本已露出馬腳,漸進地將平時寫字的習慣浮現。」他最終鑑定該信是由疑犯寫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