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界人士表示,擅闖私人地方並非刑事罪行,通常有關人士最終是因入屋爆竊、刑毀或非禮或強姦等罪行被控,今次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可能是證據不足所致,例如「證明唔到擺放鎖匙嘅位置是不想有人發現」等。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涉案怪男由於沒有在屋內犯事,故僅可被控以入屋爆竊,但該罪全憑證人口供是否有力,包括女鄰居與男被告是否相識,以至女鄰居是否在怪男面前擺放鑰匙等,均影響法庭是否相信怪男有入屋爆竊,而非獲贈鑰匙入屋。
擅闖私人地方未能入罪非首次,九四年兩份英文報章的兩名外籍記者假扮當時港督的朋友,擅闖他的粉嶺別墅測試保安,事後亦不被起訴。
另一方面,針對男被告直言成功入屋後有莫名的興奮,臨床身心行為學家李寶能認為,人生來本有自由及欲望,不過出現社會文明,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後便受到抑壓,但相關潛意識其實仍然存在,一旦有空間或有機會,便會追求其「本有」的自由及欲望。
他指出,部分人生活遇到挫折,壓力愈來愈大,希冀衝出困局,就算實際意義如何細小亦好,亦希望做一點事象徵自由突破困局。就今次涉案男子的行為而言,他便可能是透過入屋,自由在屋內行走,而取得「衝出困局,享受自由的象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