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罕用條例蒐證 免搜傳媒辦公室

【本報訊】廉政公署今次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就新聞材料申請交出令》,要求兩間傳媒交出新聞材料,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廉署以往較常申請手令直接到傳媒辦公室蒐證,今次做法並不常見,相信是因今次涉及的材料明確,並切合該條例要求,即有關材料相當可能對可逮捕的罪行而進行之調查有重大價值,加上近年大眾對於新聞自由的意識逐步提高,估計廉署因此不欲「大陣仗」搜查傳媒辦公室。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廉署入稟法院要求批准運用《就新聞材料申請交出令》,而非按第85條《申請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申請手令,可令傳媒主動交出涉事材料,即劉夢熊案中的原始錄音聲帶,以完成案件的「證據鏈」,若廉署只自行在商台網站下載有關訪問錄音,日後上庭時可能被質疑錄音聲帶曾被刪改、剪接,甚至是「傳聞證供」,或影響案件的審理。

拒合作可罰十萬判監

依據84條提出申請者,須證明若無法庭命令,有關材料相當可能無法取得,而且索取材料符合公眾利益。若法官認為申請符合上述條件,會批出命令,而被要求提供材料者,亦可派代表出庭申辯。而被要求提供材料者若無合理理由而不遵從判令,則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廉署過去十多年曾三次引用第85條檢取新聞材料,其中○四年就先科國際造市案派出逾百名調查員,搜查八間報館並帶走一批文件;在○三年,廉署引用同一條文就《忽然一周》記者涉賄賂偷拍電影《2046》廠景搜查該刊總部;在九九年底,《蘋果日報》記者劉江群涉賄賂兩名警員換取警方資料,廉署亦根據第85條派員到該報檢取文件。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