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間公司在何種情況下會遭除名並充公資產?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大部分情況是該公司五年以上沒有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報告,公司註冊處便會將該公司除名,而恢復公司註冊就要原註冊公司原班人馬申請,若要向港府討回被充公了的舖位,更加要向法庭申請命令。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根據《公司條例》第二百九十一條,「處長可將不營運公司的名稱自登記冊中剔除」,絕大部分情況是一間公司五年以上沒有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報告,公司註冊處便會將該公司除名,但通常是沒有資產的空殼公司,而今次事件中的公司擁有舖位,則屬罕見。
黃國桐續稱,根據《公司條例》第二百九十二條,「已解散公司的財產及簿冊等」,該公司資產會由港府充公。他說:「今次問題核心在於港府充公舖位後,沒有妥善管理,才會被人佔用。在古代,衙門封舖都會在門口交叉貼兩條封條,但港府甚麼也無做。」
他又形容事件有騙局之嫌,可能有人知道內情,於是以同一名字開設新公司出租舖位,警方應徹查。黃國桐表示,恢復公司註冊需要該公司原班人馬,而要向港府討回被充公舖位,就需要向法庭申請命令。
不營運公司剔出登記冊
公司註冊處表示,不營運的公司會從登記冊剔除,公司亦會解散,公司物業當作無主財物,屬政府所有,但當局未能提供過往公司物業被接管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