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呃保釋金爛賭警囚38月

加入警隊十年的男警自稱因好賭致債台高築,窺準被捕疑人及其家人不諳法律程序,濫用職權先後藉訛稱要他們支付保釋金,或可令受害人撤控等誘因,騙取兩名事主共九萬餘元。被告早前承認共十八項罪名,法官昨於區院判刑時,直斥他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其行為實在可恥,亦令警隊蒙羞,故重判他入獄三年兩個月。

卅三歲被告劉振偉於九八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灣仔區刑事調查隊。被告早前承認十六項欺詐、一項身為訂明人員收受利益及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於○八年四月至十二月間,先後詐騙兩名事主陳惠娥及馮錦明共九萬三千元;另被告被指在未經授權下向馮借款三千元,並要求對方不要向廉署作供。

法官判刑指,被告身為執法人員卻濫用職權,利用疑人的無知而知法犯法,其惡行實在可恥,事件亦令警隊蒙羞。法官坦言被告原本有穩定工作,理應發憤圖強以造福人群,奈何沉迷賭博致欠債纍纍不能自拔,將大好前途化為烏有,實在可悲,考慮涉案款項達九萬餘元,故監禁無可避免。

欠40萬債 被頒令破產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九八至○八年間在警隊服務十年,一直表現不俗,惟因賭馬致債台高築,欠財務公司及銀行逾四十萬元巨債,本年六月更被法庭頒令破產,事件令他失去工作及五十萬元長俸,望獲法庭輕判以早日照顧母親。

案情指被告負責調查一名周姓男子涉及刑事恐嚇案,期間他向周妻,即陳惠娥要求安排五千元保釋金,陳雖照付但最終周未獲保釋,陳向被告追款不果後向廉署舉報。

同一時間,被告處理馮錦明涉嫌非禮印傭的案件,雖然被告早知涉案印傭已向警方承認提供假資料及認罪,但他仍以多個藉口要馮支付「保釋金」,用作游說印傭撤控等。期間被告又以結婚為由向馮借款,因馮一直信任被告,及後有廉署人員要求接見馮時,馮一度拒絕並向被告通風報信,但馮最終與廉署合作,錄下與被告的對話,馮在事件中被騙及借款共八萬八千元。

另外,廉署最新數字顯示,今年上半年共接獲一百八十九宗涉及警務人員的貪污舉報,較去年同期的一百卅六宗,大幅上升三成九。

案件編號:DCCC 223/2010

Money18新功能「18好路數」為你預測心水股票升跌機會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