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入風雲:責在校長

近日又見有教師性侵犯女學生的案件,印象中今年類似案件已經有幾宗,而每次事發都例必引來一番議論,例如有這類案底的教師應否容許再執業?而教育局又應否對此作出審查,把有這類案底或者犯事紀錄的教師除牌?不過,每次經討論之後都是不了了之,並無定論。

教育局對此已有解釋。如果教育局確知有現職教師犯了某些嚴重罪行,例如受害人為其學生或兒童,就一定取消其教師資格,但亦解釋局方不是執法部門,沒有全港的定罪紀錄,故此在執行上有一定困難。

事實上,這種困難通過政府內部的溝通已經可以解決。筆者不知道其他專業團體,例如醫生、律師等,到底用甚麼機制去監察其會員的民事或刑事紀錄,但如果認為犯了性罪行的教師可以繼續執業是一個嚴重問題,就算法庭不作通報,那麼律政部門是否可以跟教育局建立一個通報機制,把案件內容和判決轉交負責審批教師資格的政府部門?因為在市民眼中,政府就是政府,不會再分不同部門,如果只是為了一些瑣碎事情,當然不值得去成立機制,但保障學生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建立機制也是值得的。

然而,最關鍵的角色還是在學校校長身上,因為確保教師符合教學資格,是學校管理層的基本責任。在申請表上,校方固然可以要求申請人報上其刑事紀錄,而為防作假,校方對新入職的老師也可以作一簡單的背景審查,例如校長親自致電原校的校長或管理層,詢問教師離職的原因,原校校長亦有責任實話實說。每年新入職的教師數目有限,打幾通電話就能夠解決問題,何必左等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