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拒提供樣本 等同醉駕

【本報訊】「撞車流血唔代表唔可以抽血!」工程公司股東撞車夾到噴血,慶幸奇迹輕傷,但他卻因拒絕提供樣本測試惹上官非,刑責等同醉駕。有法律界人士強調,除非肇事司機遇車禍後重創昏迷,被醫生證明無法「吹波波」及未能同意抽血檢驗,否則駕駛者必須遵守法律精神。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警方處理交通意外時,通常會即場要求肇事司機接受酒精呼氣測試,如駕駛者受傷被送院,除非主診醫生證明他不適宜提供呼氣樣本作酒精測試,甚至他因傷不省人事,未能向警方表示同意提供血液及尿液樣本,否則駕駛者如拒絕警方要求,可被檢控定罪。

司機清醒難逃法律責任

陸續稱,即使肇事司機在現場撞車噴血,但他坦言﹕「流血多唔代表唔可以抽血!」不能免責,加上肇事司機若傷勢穩定及仍然清醒,應難逃避法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駕駛者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刑罰與酒後駕駛同等,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入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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